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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利柏特(605167):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

2025-08-22 07:34:01 | 太阳成集团tyc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太阳集团app新版下载ღღ,太阳集团app旧版下载苹果版ღღ。太阳ღღ,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ღღ,太阳集团app旧版下载安卓版ღღ,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ღღ。太阳集团电子游戏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ღღ、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ღღ,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ღღ、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ღღ。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ღღ,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ღღ、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

  为贯彻落实公司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求ღღ,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效率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ღ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ღ,公司拟取消监事会ღღ,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ღ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ღღ。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ღღ,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ღღ,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ღღ。

  管道制品ღღ、钢构件ღღ、塑料制 品ღღ、玻璃钢制品ღღ、机械设备 的生产ღღ、加工ღღ、销售ღღ、安装 及售后服务ღღ;工业装备模块

  许可项目ღღ:特种设备设计ღღ;特种设备制造ღღ;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修理ღ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ღღ;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ღღ;民用 核安全设备安装ღღ;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ღღ;港口经 营ღღ。

  化工程技术研发ღღ,ASME容器 设计ღღ,产品相关领域的技术 开发ღღ、技术转让ღღ、技术咨询 和技术服务ღღ;自有机械设备 租赁ღღ;道路货运经营ღღ;从事 上述同类产品ღღ、金属材料ღღ、 电气设备ღღ、化工原料(危险 化学品除外)及建筑材料的 批发ღღ、进出口业务ღღ。

  一般项目ღღ:管道制品ღღ、钢构件ღღ、塑料制品ღღ、玻璃钢制品ღღ、机 械设备的生产ღღ、加工ღღ、销售ღღ、安装及售后服务ღღ;工业装备模 块化工程技术研发ღღ,ASME容器设计ღღ,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ღღ;专用设备修理ღღ;海洋工程设计和模 块设计制造服务ღღ;特种设备销售ღღ;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ღღ;机械设备研发ღღ;机械设备销售ღღ;机械设备租赁ღღ;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ღღ;机械电气设备制造ღღ;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ღღ;炼油ღღ、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ღღ;炼油ღღ、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ღღ;气体ღღ、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ღღ;气体ღღ、液体分 离及纯净设备销售ღღ;海洋工程装备研发ღღ;海洋工程装备制造ღღ; 海洋工程装备销售ღღ;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ღღ;海洋能系统与 设备销售ღღ;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ღღ;海洋工程平台装备 制造ღღ;船用配套设备制造ღღ;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ღღ;石油钻采 专用设备制造ღღ;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ღღ;深海石油钻探设备 制造ღღ;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ღღ;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 发ღღ;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ღღ;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ღღ;风电 场相关系统研发ღღ;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ღღ;矿山机械制造ღღ;资 源再生利用技术研究ღღ;新兴能源技术研发ღღ;制药专用设备制 造ღღ;制药专用设备销售ღღ;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ღღ;矿山机械 销售ღ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ღ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ღღ;金 属制品研发ღღ;金属结构制造ღღ;金属结构销售ღღ;碳减排ღღ、碳转 化ღღ、碳捕捉ღღ、碳封存技术研发ღღ;金属材料制造ღღ;金属材料销 售ღღ;建筑材料销售ღღ;电气设备销售ღღ;电线ღღ、电缆经营ღღ;仪器 仪表销售ღღ;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ღღ;工业工 程设计服务ღღ;工业设计服务ღღ;专业设计服务ღღ;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ღღ;工程管理服务ღღ;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ღ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ღღ;企业管理咨询ღღ;软件 开发ღღ;软件销售ღღ;技术服务ღღ、技术开发ღღ、技术咨询ღღ、技术交 流ღღ、技术转让ღღ、技术推广ღღ;非居住房地产租赁ღღ;货物进出口ღღ; 技术进出口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ღ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ღღ,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ღ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ღღ: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上市公 司”)ღღ、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ღ,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ღღ、“本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ღ、《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ღღ,制订本章程ღღ。

  下简称《公司法》)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ღღ, 制定本章程ღღ。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ღღ,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112,268,882股澳门太阳集团ღღ,于2021年7月26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ღღ。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ღღ,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2,268,882股ღღ,于2021年7月26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ღღ。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ღღ,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ღღ。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ღ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ღღ。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ღღ,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ღ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ღღ,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ღღ。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ღღ,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ღ,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ღღ。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ღ,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ღ、公司与股东ღღ、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ღღ,对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ღ。依据本 章程ღ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董 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ღ,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ღ、公司与股东ღღ、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ღღ,对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ღღ。依据本章程ღღ,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ღ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 理人员ღ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ღ,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ღ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ღ。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ღღ。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ღღ、副总经理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ღღ。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ღღ,公司的经营范围ღღ: 管道制品ღღ、钢构件ღღ、塑料制品ღღ、玻璃钢制品ღღ、 机械设备的生产ღღ、加工ღღ、销售ღღ、安装及售后 服务ღღ;工业装备模块化工程技术研发ღღ,ASME 容器设计ღღ,产品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ღღ、技术 转让ღღ、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ღღ;自有机械设备 租赁ღღ;道路货运经营ღღ;从事上述同类产品ღღ、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ღღ,公司的经营范围ღღ: 许可项目ღღ:特种设备设计ღღ;特种设备制造ღ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ღ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 计ღღ;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ღღ;民用核安全设备 安装ღღ;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ღღ;港 口经营ღღ。 一般项目ღღ:管道制品ღღ、钢构件ღღ、塑料制品ღღ、

  金属材料ღღ、电气设备ღღ、化工原料(危险化学 品除外)及建筑材料的批发ღღ、进出口业务ღღ。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玻璃钢制品ღღ、机械设备的生产ღღ、加工ღღ、销售ღღ、 安装及售后服务ღღ;工业装备模块化工程技术 研发ღღ,ASME容器设计ღღ,专用设备制造(不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ღღ;专用设备修理ღღ; 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ღღ;特种设 备销售ღღ;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ღღ;机械设备研发ღღ;机械设备销售ღღ;机械 设备租赁ღღ;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ღღ;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ღღ;机械电气设备销售ღღ;炼油ღღ、化 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ღღ;炼油ღღ、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ღღ;气体ღღ、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ღღ; 气体ღღ、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ღღ;海洋工程 装备研发ღღ;海洋工程装备制造ღღ;海洋工程装 备销售ღღ;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ღღ;海洋能系 统与设备销售ღღ;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 发ღღ;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ღღ;船用配套设备 制造ღღ;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ღღ;石油钻采专用 设备制造ღღ;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ღღ;深海石 油钻探设备制造ღღ;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ღღ; 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ღღ;海上风电相 关系统研发ღღ;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ღღ;风电 场相关系统研发ღღ;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ღღ;矿 山机械制造ღღ;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究ღღ;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ღღ;制药专用设备制造ღღ;制药专 用设备销售ღღ;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ღღ;矿山 机械销售ღ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ღღ;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销售ღღ;金属制品研发ღღ;金属结构 制造ღღ;金属结构销售ღღ;碳减排ღღ、碳转化ღღ、碳 捕捉ღღ、碳封存技术研发ღღ;金属材料制造ღღ;金 属材料销售ღღ;建筑材料销售ღღ;电气设备销售ღღ; 电线ღღ、电缆经营ღღ;仪器仪表销售ღღ;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ღღ;工业工程设 计服务ღღ;工业设计服务ღღ;专业设计服务ღღ;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ღღ;工程管理服务ღღ;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ღღ;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ღღ;企业管理咨询ღღ;软件开 发ღღ;软件销售ღღ;技术服务ღღ、技术开发ღღ、技术 咨询ღღ、技术交流ღღ、技术转让ღღ、技术推广ღღ;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ღღ;货物进出口ღღ;技术进出口ღ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ღღ,实行公开ღღ、公 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ღღ。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ღღ,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ღღ,实行公开ღღ、公 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ღღ。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ღღ,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ღღ;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ღღ,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ღღ,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ღღ,每股面值1元ღ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ღღ,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 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ღღ。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89,091,118股ღღ、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ღღ,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认购的股份数ღღ、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ღღ: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4,907 万股ღღ,公司的股本结构为ღღ:普通股44,907 万股ღღ。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ღღ。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ღ。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ღღ、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ღღ,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ღღ。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ღღ,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49,070,000股ღღ,公司的股本结构为ღღ:普通 股449,070,000股ღღ。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ღღ、借款ღღ、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ღ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ღღ。 为公司利益ღღ,经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ღ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ღღ。 违反前两款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负有 责任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ღღ。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ღღ、垫资ღღ、担保ღღ、 借款等形式ღ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ღღ。 为公司利益ღღ,经股东会决议ღღ,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ღღ,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ღ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ღღ。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ღღ。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ღ, 依照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ღ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ღ: (一)公开发行股份ღღ;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ღღ;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ღ;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ღღ。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ღ, 依照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经股东会作出决议ღღ,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ღ: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ღ;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ღ;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ღ;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ღღ。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ღღ,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ღღ、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ღღ、 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ღ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但 是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ღ;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ღღ;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ღ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 立决议持异议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ღღ;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ღღ。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但 是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ღ;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ღღ;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ღ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 立决议持异议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ღღ;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ღღ。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ღ,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ღღ、 第(五)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ღ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ღ,或者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ღ、 第(五)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ღღ。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ღ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ღღ、第(五) 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ღღ,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ღღ。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ღ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ღ、第(五) 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ღღ,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ღღ。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ღ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ღ。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ღღ、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ღღ,从其规定ღღ。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ღ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ღ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ღ。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ღ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ღღ;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ღღ。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ღ,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ღ。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ღ。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ღღ。 股份在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ღღ,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ღღ。 禁止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票ღღ。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董 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ღღ,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ღ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ღ,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ღ。但是ღღ,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ღ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ღ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ღღ,包括其配偶ღღ、父母ღღ、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ღღ。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ღღ,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ღ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ღ,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ღ。但是ღღ,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ღ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ღ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ღ, 包括其配偶ღღ、父母ღღ、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ღღ。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ღ。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ღღ,承担义务ღღ;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ღღ,享有同等权利ღღ,承担同种义 务ღ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ღ。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澳门太阳集团ღღ,承担义务ღღ;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ღღ,享有同等权利ღღ,承担同 种义务ღღ。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ღ: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ღღ; (二)依法请求ღღ、召集ღღ、主持ღღ、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ღღ,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ღღ;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ღღ,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ღღ; (四)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ღღ、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ღ; (五)查阅ღღ、复制本章程ღღ、股东名册ღღ、股东 会会议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监事会会议 决议ღღ、财务会计报告ღ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ღ,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ღ;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ღ: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ღღ; (二)依法请求召开ღღ、召集ღღ、主持ღღ、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ღღ,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ღღ;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ღღ,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ღღ; (四)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ღღ、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ღ; (五)查阅ღღ、复制公司章程ღღ、股东名册ღღ、股 东会会议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财务会计 报告ღღ,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ღღ、会计凭证ღ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ღ,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ღღ。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ღ;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ღ。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ღღ、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ღ,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ღ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ღ。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ღღ、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ღღ,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ღღ,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ღღ。 公司股东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ღ、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ღ,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ღ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ღ。但 是ღღ,股东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ღ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ღღ。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ღ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ღ;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ღღ,撤销权消 灭ღ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股东会ღღ、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ღღ: (一)未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ღღ; (二)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ღღ,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ღღ。 股东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ღ、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ღ,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ღ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ღ。但是ღღ, 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ღ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ღღ。 董事会ღღ、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ღღ,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ღღ。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ღღ,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ღ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ღ,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ღღ。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ღ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ღ,充 分说明影响ღღ,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ღღ。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ღღ,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ღ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股东 会ღღ、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ღღ: (一)未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ღღ; (二)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第三十六条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监事会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监事会ღ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ღღ,或者情况紧急ღღ、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ღ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ღ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ღ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ღღ、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ღღ,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ღღ。 审计委员会ღ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ღღ,或者情况紧急ღღ、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ღ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ღ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ღ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ღ,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ღღ、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ღ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ღღ、设审 计委员会的ღღ,按照本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ღღ。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ღ: (一)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ღ;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ღღ; (三)除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ღ,不得退 股ღღ;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ღ: (一)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ღ;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ღღ; (三)除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ღ,不得抽 回其股本ღ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ღ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ღღ。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ღღ,逃避债务ღ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ღ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ღ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ღღ。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ღ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ღღ,逃避债务ღღ,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ღ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ღღ。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ღღ,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ღღ,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ღღ,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ღღ。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ღ。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ღღ。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ღღ,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ღღ、资产重组ღღ、对外投资ღღ、资金 占用ღღ、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ღღ。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ღღ、履行义务ღღ,维护公 司利益ღღ。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ღღ: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ღღ,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ღღ;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ღ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ღ;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ღ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ღ,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ღღ;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ღღ; (五)不得强令ღღ、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ღღ;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ღ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ღ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ღ、短线交易ღღ、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ღღ;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ღღ、利润分 配ღღ、资产重组ღღ、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ღ、人员独立ღღ、财务 独立ღღ、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ღ,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ღღ; (九)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ღ、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ღ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ღ,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ღ、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ღღ,与该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ღღ。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ღღ,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ღღ。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 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ღღ。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ღღ,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ღღ: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ღღ、监事ღღ,决定有关董 事ღღ、监事的报酬事项ღღ;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ღ;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ღღ;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ღღ;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ღღ;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ღ; (七)对公司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ღღ、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ღღ; (八)修改本章程ღღ; (九)对公司聘用ღღ、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ღღ;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ღ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ღღ,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ღღ: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ღღ,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ღღ;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ღღ;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ღღ;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ღ; (六)对公司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ღღ、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ღღ; (七)修改本章程ღღ; (八)对公司聘用ღღ、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ღღ;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ღღ;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ღღ;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ღ;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ღღ; (十四)审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ღღ。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ღღ。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ღღ;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ღღ;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ღ;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ღღ; (十三)审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ღღ。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ღღ。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ღღ,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ღღ。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ღღ;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ღ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ღ;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ღ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ღ;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ღ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ღღ;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ღღ; (六)对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ღღ; (七)证券监管机构ღღ、证券交易所或者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ღღ。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ღღ,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ღღ,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ღღ;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时ღღ,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ღღ,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ღღ,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ღღ,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ღღ。公司为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ღღ,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ღ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ღ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ღ;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ღ,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ღღ;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ღღ;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ღღ;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ღღ; (六)对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ღღ。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ღღ,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ღღ,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ღღ;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时ღღ,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ღღ,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ღღ,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ღღ,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ღღ。公司为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ღღ,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ღღ。股东会在审议为

  联人提供担保的ღღ,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ღღ。股东会在审议为 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ღღ,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ღ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ღ,除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ღღ,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ღღ。

  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ღღ,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ღ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ღ,除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ღღ,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ღღ。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批权限ღღ、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行为ღღ,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ღ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ღღ;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ღღ;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ღ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ღ;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ღღ;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ღღ;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ღ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ღ;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

  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合适 地点ღღ。股东会将设置会场ღღ,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ღღ。 现场会议时间ღღ、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ღღ。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ღ,无正当理由ღღ,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ღღ。确需变更 的ღღ,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ღ。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ღღ。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ღღ,视为出席ღღ。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ღღ,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ღღ。股东通 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ღღ,视为出席ღღ。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 点ღღ。股东会将设置会场ღღ,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ღღ。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ღღ。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ღღ,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ღღ。现场会议时 间澳门太阳集团ღღ、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ღღ。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ღღ,无正当理由ღღ,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ღღ。确需变更的ღღ,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ღღ。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ღ: (一)会议的召集ღ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ღ、 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ღ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ღ、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ღ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ღღ、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ღ: (一)会议的召集ღ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ღ、 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的规定ღ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ღ、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ღ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ღღ、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ღღ。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ღ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ღღ,将说明理由并公告ღღ。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ღღ。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ღ,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ღ,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说明理由并公告ღღ。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ღ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ღ,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ღ,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ღ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ღ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ღ,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ღ,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ღ。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ღღ,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ღღ。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在收到请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ღ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ღ。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ღღ,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ღღ。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在收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ღღ,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ღ,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ღღ。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ღღ,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ღღ,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ღღ。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ღ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ღ,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ღღ。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ღღ,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ღღ。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ღ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ღღ。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ღ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ღ,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ღღ。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ღღ,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ღღ。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ღღ,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ღღ。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ღღ。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ღ。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ღღ。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ღ。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ღ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ღ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ღ,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ღღ。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ღ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ღ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ღ。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ღღ,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ღღ。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ღღ,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ღ,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ღღ,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ღღ。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ღ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ღ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ღ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ღღ。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ღღ,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ღღ。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ღღ、监事选举 事项的ღ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ღღ、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一)教育背景ღღ、工作经历ღღ、兼职等个人情 况ღღ;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ღ;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ღღ;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ღ。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ღღ、监事外ღღ,每位 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ღ。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ღ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ღ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一)教育背景ღღ、工作经历ღღ、兼职等个人情 况ღღ;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ღ;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ღღ;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ღ。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ღღ,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ღ。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ღ,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ღღ、股票账户卡ღღ;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ღ、 股东授权委托书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ღ;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ღღ,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ღღ、权限 和期限ღ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ღღ。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ღ,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ღღ;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ღ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ღ、股东授权委 托书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ღ;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ღ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ღ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ღ: (一)代理人的姓名ღღ;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ღღ;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ღღ、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ღღ;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ღ;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ღ。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ღღ,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ღ: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ღღ;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ღღ,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ღღ、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ღღ;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ღ;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ღღ。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ღღ,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ღ。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ღ。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ღღ。 委托人为法人的ღ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ღღ、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ღღ。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ღ。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ღღ。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ღ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ღღ、身份证号码ღღ、住所 地址ღ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ღ、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ღღ。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ღ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ღღ、身份证号码ღღ、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ღ、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ღღ。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ღღ,本公司全体董 事ღღ、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ღ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ღღ。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ღღ。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ღ。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副董事长 主持ღღ,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ღღ,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ღღ。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ღღ。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ღღ,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ღ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ღ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ღ,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ღ,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ღ,继续开会ღღ。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ღ。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副董事 长主持ღღ,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ღღ,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ღღ。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ღღ。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ღ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ღ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ღ,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ღ,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ღღ,继续开会ღღ。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ღ,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包括通 知ღღ、登记ღღ、提案的审议ღღ、投票ღღ、计票ღღ、表决 结果的宣布ღ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ღ、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ღღ、公告等内容ღ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ღ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ღ。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ღ,由董事会拟 定ღღ,股东会批准ღღ。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ღ,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ღღ、召开和表决程序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ღ,包 括通知ღღ、登记ღღ、提案的审议ღღ、投票ღღ、计票ღღ、 表决结果的宣布ღ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ღ、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ღღ、公告等内容ღღ,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ღ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ღ。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ღ,由董事 会拟定ღღ,股东会批准ღღ。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ღღ,董事会ღღ、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ღ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ღ。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ღღ,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ღ。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ღ。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ღღ,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ღ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时间ღღ、地点ღღ、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ღ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ღ、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ღღ;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ღ、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ღღ;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ღღ; (六)律师及计票人ღღ、监票人姓名ღღ;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ღღ。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ღღ,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ღ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时间ღღ、地点ღღ、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ღ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ღღ、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ღ、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ღღ;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ღ、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ღღ;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ღღ; (六)律师及计票人ღღ、监票人姓名ღღ;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ღღ。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出席会议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 董事会秘书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ღ、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ღ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ღ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ღღ。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ღღ、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ღ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ღღ。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ღღ。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ღღ。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ღღ。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ღღ。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ღღ。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本条所称股东ღღ,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ღღ。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ღღ: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ღღ;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ღღ;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事项ღღ; (四)公司年度报告ღღ; (五)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ღღ。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ღღ: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ღღ;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ღღ;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ღღ; (四)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ღღ。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ღღ: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ღ; (二)公司的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ღღ;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ღ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ღღ; (五)股权激励计划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ღ,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ღ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ღღ。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ღღ: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ღ; (二)公司的分立ღღ、分拆ღღ、合并ღღ、解散和清 算ღღ; (三)本章程的修改ღ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ღღ; (五)股权激励计划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ღღ,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ღ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ღღ。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ღ,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ღღ,类别股股东除 外ღ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ღ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ღ。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ღ,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ღ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规定的ღღ,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ღ,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ღ。 公司董事会ღღ、独立董事澳门太阳集团ღღ、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ღ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ღღ。除法定条件外ღღ,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ღ。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ღღ,类别股股东除外ღ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ღ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ღ。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ღ,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ღ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规定的ღღ,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ღ,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ღ。 公司董事会ღღ、独立董事ღღ、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ღ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除法定条件外ღღ,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ღ。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ღღ,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ღღ。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ღ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ღ,公司将不 与董事ღღ、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ღ。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ღ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ღ,公司将不 与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ღღ。

  第八十二条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ღ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ღღ、监事进行表决时ღღ,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ღღ,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ღ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ღ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ღ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ღღ、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ღ。 候选董事ღღ、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ღღ: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ღღ,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ღღ,提交股 东会选举ღღ;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书 面提名推荐ღღ,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ღღ,提 交股东会选举ღღ;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ღღ、监事 会ღღ、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ღღ,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ღღ,提交股东会选举ღღ;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ღღ、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ღღ。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ღღ,但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ღღ,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分别进行ღღ,以保证独立董 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ღღ。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ღ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ღღ,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ღღ,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ღღ。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ღღ,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ღ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ღ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ღ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ღღ。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ღღ: (一)非独立董事ღღ、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ღღ,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ღღ,提交股东会选举ღღ;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ღღ、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ღღ,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ღღ,提交股东会选举ღღ;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ღღ、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ღღ。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ღღ,股东会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ღ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ღ。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ღ,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ღ。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ღღ,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ღ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ღ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ღღ,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ღღ。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ღ,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ღღ,否则ღღ,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ღ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ღღ。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ღ,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ღღ,若变更ღღ,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ღ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ღღ。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ღ,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ღ。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ღღ,相关股东及代理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ღ,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ღ。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ღღ,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ღ,应当由律师ღღ、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ღ、监票ღღ,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ღღ。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ღღ,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ღღ。

  人不得参加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ღ,应当由律师ღღ、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ღ、监票ღღ,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ღ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ღ。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ღღ,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ღღ。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ღ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ღ,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ღ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ღ,股东会现场ღღ、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ღ、计票人ღღ、 监票人ღღ、主要股东ღ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ღ。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ღ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ღ,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ღ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ღ,股东会现场ღღ、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ღ、计票人ღღ、 监票人ღღ、股东ღ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ღ。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ღღ、监事选 举提案的ღღ,新任董事ღღ、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ღღ。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ღ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ღღ; (二)因贪污ღღ、贿赂ღღ、侵占财产ღღ、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ღ,被判处刑 罚ღ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ღ,执行期满 未逾5年ღღ,被宣告缓刑的ღღ,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ღ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ღ、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ღღ、经理ღღ,对该公司ღღ、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ღ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责令关 闭的公司ღ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ღ,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ღღ;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ღ;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ღღ,期限未满的ღღ; (七)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ღ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ღ、委派董事的ღღ,该选举ღღ、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ღ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ღღ; (二)因贪污ღღ、贿赂ღღ、侵占财产ღღ、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ღ,被判处刑 罚ღ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ღ,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ღღ,被宣告缓刑的ღღ,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ღ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ღ、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ღღ、经理澳门太阳集团ღღ,对该公司ღღ、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ღ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责令关 闭的公司ღ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ღ,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ღღ;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ღ;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ღღ,期限未满的ღღ;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等ღღ,期限未满 的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ღ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ღ、委派董事的ღღ,该选举ღღ、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ღღ,公司将解除其职务ღღ,停止其履职ღღ。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ღღ,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ღღ。董 事任期三年ღღ,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ღ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ღ,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ღ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ღ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ღ,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ღღ,履行董事职务ღღ。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ღღ,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ღ,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ღღ。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ღღ,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ღღ。董事 任期三年ღღ,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ღ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ღ,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ღ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ღ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ღ,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ღღ,履行董事职务ღღ。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ღ,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ღ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ღღ。 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ღღ。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ღღ、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ღღ,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ღღ。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ღ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ღღ,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ღღ,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ღ。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ღღ: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ღღ,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ღღ;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ღღ;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ღ;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ღღ,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ღღ,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ღღ;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ღ,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ღღ,本人或其近亲属ღღ、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ღღ;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ღ,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ღ,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ღღ,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ღღ,或者根据法律ღღ、行政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ღღ,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ღღ,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ღ。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ღღ: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ღღ、挪用公司资金ღღ;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ღ;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ღღ;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ღ,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ღღ,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ღღ;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ღ,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ღ,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ღ,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澳门太阳集团ღღ,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ღღ;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ღ,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ღღ,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ღ;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ღღ;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ღ,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ღღ,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ღღ;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ღღ;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ღღ;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ღ; (十)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ღღ。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ღღ,应当归公司 所有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ღღ。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ღღ;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ღღ;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ღ; (十)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ღღ。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ღღ,应当归公司 所有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ღღ。 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ღღ,董事ღღ、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ღღ,以及与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ღღ,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ღღ,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ღღ。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ღღ,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ღღ,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ღღ: (一)应谨慎ღღ、认真ღ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ღ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ღ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ღღ;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ღღ;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ღღ;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ღღ。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 整ღღ;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ღღ,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ღღ。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ღღ,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ღღ。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ღღ: (一)应谨慎ღღ、认真ღ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ღ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ღ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ღღ;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ღღ;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ღღ;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ღღ,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 整ღღ;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ღღ,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ღღ。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ღღ。董事辞任的ღ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ღღ。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ღღ。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ღ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ღ,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ღღ,履行董事职务ღღ。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ღღ,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 任通知之日生效ღღ。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澳门太阳集团ღღ。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ღღ,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ღღ,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ღღ。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ღ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ღ,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ღღ,履行董事职务ღღ。

  满ღ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ღღ,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ღღ,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ღღ,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ღღ。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 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二年ღღ,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 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ღღ,董事应永久保 密ღღ。

  满ღ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ღღ,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ღღ,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ღღ,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ღ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ღღ,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ღღ。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 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二年ღღ,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ღღ,董事应永久 保密ღღ。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ღღ,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ღღ。无正当理由ღღ,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ღღ,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ღღ。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ღ、行 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ღღ。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 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ღღ。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ღღ,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ღღ、 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ღღ。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ღღ,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ღღ,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ღღ;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ღღ。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ღღ,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ღღ,设董事长一人ღღ,副董事长一人ღღ。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ღღ。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ღღ: (一)召集股东会会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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